ChatGPT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原创作品
数字技术正以颠覆性姿态重塑创作生态,生成式人工智能以秒级响应输出图文、音视频内容,模糊了人类创作与机器产出的界限。当DeepSeek、ChatGPT等工具生成的诗歌登上文学期刊,AI绘制的插画成为商业海报,关于“原创性”的争议逐渐从技术领域蔓延至法律疆域。这场人机协作的创作革命,迫使传统著作权制度直面底层逻辑的拷问。
独创性认定标准分化
全球司法系统对“独创性”的解读呈现显著分歧。中国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将用户对提示词的设计、参数调整视为智力投入,认定AI生成图像具有独创性。这种判断路径强调创作过程的“人机交互性”,认为只要用户对最终表达存在实质性控制,即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AI工具如同相机,快门按下瞬间的构图选择体现摄影师的个性化判断。”
但美国版权局在《Zarya of the Dawn》漫画版权撤销案中,坚持“人类作者原则”的绝对性。其认为提示词输入仅构成创作意图,未对图像元素形成具体控制,故不满足独创性要求。这种立场的本质,是将AI生成过程视为“概率性输出”而非“创造性表达”,反映出对技术不确定性的警惕。英国则采取折中策略,《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条将无人类参与的计算机生成作品著作权授予“必要安排者”,但保护期缩短为50年,形成独特的“有限保护”模式。
著作权归属争议激化
权利主体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题。中国“Dreamwriter”案早期将AI生成报告认定为法人作品,认为研发者的算法设计构成创作基础。但随着生成式AI技术迭代,算法黑箱特性削弱了研发者对输出的控制力,司法立场转向“使用者优先”。武汉东湖法院在2024年判决中明确:“当用户通过数百次提示词调整实现预期效果,其审美判断已转化为具体表达元素。”
这种转变引发学界忧虑。清华大学沈阳教授指出:“若用户仅输入‘写首李白风格的诗’,却对韵脚、意象无具体指示,此时的‘创作’实质是算法对数据库的排列组合。”部分学者主张引入“贡献度评估体系”,根据提示词具体性、参数调整复杂度等指标量化用户参与程度。欧盟正在探索的“数据生产者权”,试图将训练数据权利与生成内容解绑,为权属争议提供新思路。
侵权认定复杂度攀升
AI生成内容的侵权判定面临三重困境。首先是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适用难题,当两个用户输入相似提示词产生雷同内容时,传统“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难以追溯创作路径。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形象侵权案中,首次采用“训练数据溯源法”,通过比对模型训练集与输出内容,认定平台方未履行版权过滤义务。
其次是合理使用边界模糊。OpenAI等企业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由批量抓取网络作品,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训练数据必须合法获取。中国政法大学管育鹰教授强调:“即便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主张科研例外,海量复制仍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市场的实质性替代。”
法律框架调整滞后
现行著作权法诞生于“人类中心主义”时代,面对AI生成内容呈现三大制度裂缝。其一是创作主体要件僵化,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将作者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直接将AI排除在外。日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独特AI生成内容进行保护,绕过著作权主体资格限制,为我国提供参考路径。
其二是权利公示机制缺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虽要求添加显式标识,但实践中存在恶意去除水印、篡改元数据等问题。苏州中院在2025年判决中,将未标注AI生成标识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学术不端,开创了司法介入技术的先例。
其三是国际规则协同不足。WIPO数据显示,193个成员国中仅12国出台AI生成内容专门立法,法律真空地带催生跨境侵权风险。中美在AI训练数据合理使用问题上的立场对立,可能引发新一轮数字贸易壁垒。
行业规范亟需建制
技术社群正尝试构建自治规则。Stability AI推出“公平训练协议”,要求用户上传训练数据时标注版权状态,平台按使用比例向权利人分配收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试点“AI生成内容备案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创作过程证据,解决维权举证难题。
企业合规体系面临重构。字节跳动建立“提示词风险评估模型”,对“仿毕加索风格”类指令自动拦截;腾讯音乐实施“AI作曲三重审核”,从训练数据授权、输出内容筛查到版权收益分配形成闭环。这些探索为行业提供了“技术+法律”的双重治理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