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生成的诗歌是否存在版权争议法律视角解读

  chatgpt是什么  2026-01-18 17:50      本文共包含115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正不断重塑文学创作的边界。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型语言模型,已能生成具有韵律美感的诗歌作品,这种技术能力在激发创作可能性的也引发了对既有版权法律体系的深层拷问。当机器的算法输出与人类诗人的文字表达产生形式趋近时,关于创作主体性、权利归属及侵权判定的争议逐渐浮出水面,亟待法律层面的系统回应。

作品属性认定困境

判定ChatGPT诗歌的版权资格,核心在于独创性标准的适用。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需体现"独立创作"与"智力成果"双重属性。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春风图"案中,法院认为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操作构成创作行为,认定AI生成图像具有独创性。但诗歌创作的特殊性在于,其语言结构与情感表达更依赖人类文化积淀。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明确拒绝为AI生成小说登记版权,强调"创作必须源于人类思维活动"。

学界对此存在分野。中国政法大学王立梅教授指出,AI诗歌的遣词造句虽具形式美感,但缺乏真实情感投射,难以满足"智力成果"要件。而东南大学徐珉川副教授则认为,若使用者通过数百次迭代调整输出结果,其筛选过程已蕴含个性化选择,应当承认独创性。这种认知分歧反映出法律对技术介入创作程度的评判标准尚未统一。

权利归属的博弈漩涡

权利主体认定涉及开发者、使用者与AI系统间的复杂关系。OpenAI用户协议规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于使用者,但保留对训练数据的控制权。这种条款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挑战:2024年深圳某游戏公司诉AI工具开发商案中,法院判定提示词输入不构成实质性创作,最终将版权判归开发者。

法理层面,权利归属存在三种理论路径。工具论主张AI仅为创作媒介,权利完全归属于使用者;贡献论建议按各方投入分配权利,如开发者享有基础模型著作权,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衍生权;拟制主体论尝试突破传统框架,建议参照法人制度赋予AI有限权利能力。日本2023年修订《著作权法》时采纳贡献论,规定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独创性贡献超过50%时可取得完整版权,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样本。

侵权风险的多维透视

训练数据合法性构成首要侵权隐患。ChatGPT的诗歌生成能力源于对海量文本数据的学习,其中可能包含未授权作品。2025年印度媒体诉OpenAI案中,原告指控其使用12万篇新闻诗歌训练模型,法院最终以"转换性使用"原则驳回诉求,但要求标注数据来源。这种判例反映出司法对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平衡考量。

输出内容的侵权认定更具复杂性。当AI诗歌与现存作品存在语义相似时,"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面临适用困境。美国作家协会诉OpenAI案中,原告主张AI生成的十四行诗与会员作品存在30%词句重叠,但法院认为这种相似源于公共领域诗歌的通用表达方式。我国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创设"创作过程追溯"规则,通过区块链存证记录提示词输入、参数调整等操作痕迹,为侵权判定提供新思路。

合理使用的边界探索

美国版权法四要素测试法为AI训练提供有限豁免空间。在作家协会诉OpenAI案中,被告主张数据训练属于"转换性使用",但法院指出商业性使用目的削弱了合理使用主张。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适当引用"条款尚未明确涵盖机器学习场景,2024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实质上否定了"默示许可"的适用。

学界建议引入分级管理制度。对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的数据训练适用宽松标准,允许使用已发表作品;商业机构则需履行"勤勉检索"义务,对仍在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需取得授权。这种差异化处理既能促进技术发展,又可避免权利人的市场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害。

法域冲突与协调路径

国际层面呈现立法价值取向分化。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生成式AI列为高风险系统,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可追溯;英国《版权法》承认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独立性,赋予使用者20年保护期。这种差异导致2024年某跨国出版集团同时在中英两国起诉AI公司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冲突。

标准化建设成为破局关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推动建立AI生成内容标识系统,通过元数据标注记录创作主体、数据来源及权利状态。我国参与制定的《人工智能建议书》提出"可追溯、可解释、可问责"原则,为跨境版权纠纷提供协调框架。这些努力试图在技术红利与权利保护间建立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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