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视频内容是否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内容创作生态。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工具,已具备生成文本、图像甚至视频的能力,其输出的视频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成为全球法律界与科技产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命题不仅涉及法律解释的边界,更关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独创性认定争议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以独创性为核心标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要求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ChatGPT生成视频的场景中,独创性认定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算法生成内容的随机性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二是人类介入程度如何影响权利归属。
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Zarya of the Dawn》漫画版权登记案中,将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理由在于用户对最终图像“缺乏足够控制权”。这一判例表明,单纯依赖提示词生成的内容难以体现人类独创性。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理的“AI文生图”案则认定,当使用者通过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行为体现个性化表达时,生成内容可构成作品。两例判决差异凸显司法对“人类干预阈值”的裁量空间。
学术界对此存在分野。部分学者主张将AI生成内容纳入邻接权体系,认为其虽非传统作品,但具有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佘力焓教授指出,若生成过程体现人类对参数设置、风格选择的独创性投入,应认可其作品属性。反对观点则认为,AI生成逻辑本质是数据重组,如西南政法大学常烨研究员所述,即便存在人类指令输入,仍属于“机械性智力成果”。
人类智力成果属性
各国立法普遍将人类作者身份作为版权保护前提。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将保护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英国《1988年版权法》、美国版权局实务手册中“人类心智创作”的要求形成国际共识。2023年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为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登记版权,该立场在2025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中得到呼应,法院强调“创作过程需反映人类构思”。
技术特性加剧认定难度。ChatGPT的视频生成依赖Transformer架构,通过预训练数据中的模式识别完成内容输出。OpenAI用户协议虽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使用者,但英国知识产权局指出,这种约定仅解决权属分配,不改变作品本质属性。当AI通过学习《纽约时报》等媒体内容生成视频时,训练数据的版权合法性亦成争议焦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虽规定训练数据需合法,但海量数据清洗中的微量侵权难以追溯。
版权归属主体探讨
权利主体认定呈现三重可能性。开发者主张权属的理论认为,算法架构体现设计者智力投入;使用者则强调提示词构造的创造性;另有观点提出将AI拟制为作者。司法实践更倾向使用者主体说,如深圳南山法院在“腾讯Dreamwriter案”中,认定软件使用者对数据输入、模板选择的行为构成创作行为。
权属分配机制亟待创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建议采用“贡献度评估”原则,根据人类在内容生成中的参与比例确权。中国版权协会陈健律师提出“雇佣作品模式”,将AI视为创作工具,权利归属于发出指令的自然人。这种模式在2025年武汉某科技公司侵权案中得到实践,法院认定参数调整过程使使用者获得版权。但反对者担忧,过度扩大使用者权利可能架空原作品保护。
合理使用与侵权风险
训练阶段的版权争议尤为突出。Stability AI等公司因使用未经授权作品训练模型遭集体诉讼,原告指控其行为构成“算法洗稿”。技术解析显示,AI训练包含数据下载、噪声添加、潜在空间编码等过程,可能涉及复制权与改编权侵权。中国科大常烨教授指出,即便最终生成内容未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训练过程中的数据使用仍存在侵权风险。
合理使用边界尚不清晰。美国法院在“Google图书案”中确立转换性使用原则,但该原则应用于AI视频生成时遭遇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尝试引入“市场替代效应”标准,若生成内容形成对原作品市场的实质性替代,则排除合理使用抗辩。这种判断方法在短视频二次创作领域已形成判例集群,为AI视频版权纠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