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结合如何约束ChatGPT生成有害内容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工智能技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工具正重塑信息生产与传播模式。技术的无边界创新与法律的有形规制之间,亟需构建起动态平衡的治理框架。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虚假信息、隐私侵犯、算法歧视等风险,已成为全球监管的共同课题,如何在激发技术潜能的同时筑牢安全底线,成为各国立法者面临的紧迫命题。
法律框架构建
我国已形成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的监管体系。2023年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并禁止生成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2025年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进一步细化技术标准,将显式标识细分为文字提示、语音提醒、图形水印等六类场景化规范,同时要求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形成可追溯的技术闭环。
这种分层递进的立法模式,既延续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算法备案制度的核心精神,又创新性地引入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治理手段。中国政法大学张凌寒教授指出,这种"技术嵌入法律"的治理路径,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对新型技术反应滞后的难题,通过强制标识制度实现了生成内容的源头可溯、过程可控。
技术治理路径
技术治理的关键在于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在训练数据阶段,《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数据来源合法,涉及个人信息的需取得授权,这对防范算法偏见具有根本性作用。OpenAI公布的十项安全措施显示,其采用GPT-4进行内容策略开发,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这种"以AI治AI"的模式正在被我国监管机构借鉴。
在内容生成环节,双标识制度构成技术防护网。显式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在音频视频的首尾嵌入语音提示,在虚拟场景界面设置动态警示标志,这种即时提醒机制使普通用户具备基础辨识能力。隐式标识通过文件元数据记录内容属性、服务商编码等信息,为后期追责提供技术证据。百度等企业实践中采用的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能将标识信息与内容进行不可逆绑定,有效防止恶意篡改。
数据安全屏障
数据治理是约束有害内容产生的核心战场。《数据安全法》构建的三级分类保护制度,在生成式AI领域延伸出特殊规范。训练数据的采集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2024年某头部企业因违规收集430万条人脸数据被处罚的案例,彰显了监管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深圳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差分隐私技术,能在确保模型训练效果的同时将用户信息匿名化处理,这种创新获得网信办专项扶持。
元数据管理成为新型监管抓手。根据《标识办法》第五条,隐式标识必须包含内容编号、服务商代码等要素,这相当于为每段生成内容赋予"数字身份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理的首例AI侵权案中,正是通过解析元数据中的标识信息,锁定了内容原始生成者,开创了司法实践先例。
平台责任强化
分发平台的审核义务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管控。应用程序商店需建立AI服务专项审核通道,对未提交算法备案材料或标识不规范的应用采取延缓上架措施。2025年"清朗"专项行动中,某应用市场因未及时下架违规AI换脸软件被处以200万元罚款,显示出监管的零容忍态度。社交平台则需构建三级过滤机制,对声明为生成内容、检测到隐式标识、发现疑似痕迹的三类信息分别标注,这种分级管理显著降低了虚假信息传播概率。
用户协议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载体。《标识办法》第八条强制要求服务协议明确标识规范,某头部平台在条款中设置"用户恶意去除标识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配合六个月日志留存制度,形成了有效震慑。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平台开始试验"信用积分"制度,对多次违规用户实施功能限制,这种创新治理手段得到学界肯定。
全球协同治理
跨国科技企业的合规实践正在形成示范效应。OpenAI建立的跨语言内容审核体系,能识别150种语言的违规内容,其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的快速响应机制,为我国平台提供了参考样本。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生成式AI列为高风险系统,要求披露训练数据来源,这种透明度要求与我国立法形成呼应。
标准互认成为国际合作突破口。2024年中美网络安全对话将AI标识互认纳入议题,计划建立统一的元数据标准框架。我国参与的ISO/IEC JTC1人工智能分委会,正在推进生成内容标识国际标准制定,这种标准层面的协同将极大提升全球治理效能。